效果是衡量电视广告片制作的最有效标准
朋友常说“电视广告片创意”一般是指广告片的表现形式。我们都知道一个基本的传播原理:形式必须为内容服务。然而,在影视广告行业,这个原理常常因为对创意的追求而被人忘记。一味追求电视广告创意是对市场营销的错误认识。追求电视广告创意,是企业对市场认识上的一个误区。
抛开那些影视广告理论不谈,我们仅仅把自己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回想一下,我们有几次是被所谓的有创意的电视广告片打动,从而产生购买欲望的呢?在现实中,电视广告片是否有创意,与消费者是否对该产品产生好感、认知、信任直至购买冲动,关联度很小。
所谓的创意,从字面上理解,是指“原创的、新的、不同的”东西。什么东西需要创意?艺术。电视广告不是艺术吗?不是,虽然电视广告经常披着艺术的外衣,甚至有些广告片作品还被博物馆收藏。从艺术价值而言,其作品本身就是价值,而电视广告是商业艺术,其作品本身没有任何价值,它必须依附于某个产品,是否完成了既定的商业目的,是评价电视广告价值的唯一标准;从创作的动机而言,绘画、音乐等是用来表现创作者个人体验的,而电视广告片制作,只能用来表现产品,不能掺杂创作人员任何的个人好恶;从原创性而言,艺术强调新与不同,而电视广告片,不管新的旧的,有效果的才是好电视广告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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