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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电视广告片制作有哪些约束准则
点击率:3028  来源:合肥企业宣传片制作公司  时间:2011-07-20 08:40:50


一、电视广告片制作(含影片与图卡幻灯)应提供正确的商品讯息与服务。 期能促进经济繁荣,提高生活水平。电视广告(含影片与图卡幻灯,以下同)应提供正确的商品讯息与服务。 期能促进经济繁荣,提高生活水平。

  二、电视广告务求内容真实、画面优美、旁白高雅、音量柔美,以提高水平。电视广告务求内容真实、画面优美、旁白高雅、音量柔美,以提高水平。 广告之主题与内容,须在家庭餐会中亲子两代间能公开讨论者。 广告片主题与内容,须在家庭餐会中亲子两代间能公开讨论者。

  三、电视广告内容,不得欺骗观众或使观众产生误导之描述。电视广告内容,不得欺骗观众或使观众产生误导之描述。
  1.不得用新闻报导方式,如“新闻快报”、“快讯”、“号外”、“重大消息”、“最新消息”等语,以免混乱视听。
  2.有关商品之特性、功能、数据及特殊成份者,应检附确实证明文件。
  3.不得采用诡诱或肇致误导的诉求方式。
    四、为维接公平自由竞争精神,电视广告不得以直接或曩射之方法中伤、损害或排斥其他商品。 比较广告必须明白指出比、为维接公平自由竞争精神,电视广告不得以直接或曩射之方法中伤、损害或排斥其他商品。 较商品之名称及品牌,并应榫有关机关或团体之证明文件。 较商品之名称及品牌,并应榫有关机关或团体之证明文件。
      八、导入(预告)广告之制作,应于广告中明显表示广告主或商品(标)名称。 前项广告送审时,须将所有广告影片及播 、 导入(预告)广告之制作,应于广告中明显表示广告主或商品 称。 前项广告送审时,放时间表同时送审。 放时间表同时送审。

  五、电视广告之内容与表现,应面及公共安宁与社会道德。电视广告之内容与表现,应面及公共安宁与社会道德。
  1.不得采用低级趣味或暗示******方式作为诱引观众注意之手段。
  2.广告画面、文字和旁白应力求净化,不得有诲淫意识,足以影响儿童、青少年身心健康者。如裸露半身或全身、拥抱 接吻等。
  3.不得有胁迫暴力的画面或有暗示、诱惑他人犯罪之虞者。
  4.不得违反国民生活须知,并遵守公共道德与卫生。
  2.交通工具广告,应符合交通安全规则或常识。

 六、广告之声音部分,其对白应清晰,音量应适度,不得以尖锐刺耳的声音或令观众情绪不安之音响惊扰观众。广告片制作的画面 、 广告之声音部分,其对白应清晰,音量应适度,不得以尖锐刺耳的声音或令观众情绪不安之音响惊扰观众 情绪不安之音响惊扰观众。 部分,不应有以快速强光闪烁、摇摆不定,影响观众收视。 不应有以快速强光闪烁、摇摆不定,影响观众收视。
    七、电视广告如有他人影片、剧照处、图形(案)显示于画面或引用他人学术性报告为资料者。应提出权利人同意之证明文件

    八、电视广告片制作如有他人影片、剧照处、图形(案)显示于画面或引用他人学术性报告为资料者。应提出权利人同意之证明文件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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